关于重新审核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3 16:58  点击: 0

 全市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机构:

2012年,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1]323号)、《司法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2]114号)以及《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司鉴16号)。上述文件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配置标准》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要把认证认可结果与司法鉴定机构准入、退出和淘汰机制结合起来,作为行业准入、执业监管和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和重要内容。日前,我市经请示司法部,对我市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见附件《关于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说明》)。现按照司法部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和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推进情况,对全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重新进行审核。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3年5月至7月

二、审核方式

现场核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

三、审核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与鉴定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相匹配的仪器设备;

(二)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是否通过认证认可。

四、审核依据

(一)《司法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

(二)《司法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2]114号);

(三)《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司鉴16号)

(四)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五)《关于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说明》。

五、相关要求

(一)关于仪器设备的相关要求

1、各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和《关于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说明》的要求,于2013年4月30日前,配齐仪器设备并投入使用;

2、各鉴定机构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仪器设备清单、购置发票及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相关情况材料。未提交相关材料且无合理说明的,视为无符合要求的相应仪器设备。

3、以租赁或合作的形式配备的仪器设备需提供租赁或合作协议,以及仪器设备所有方的设备购置发票等所有权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延续时,仪器设备必须符合《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及《关于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说明》的要求。

5、各机构应填写《北京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情况调查表》,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与相关仪器设备证明材料一并送交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备案。

(二)关于认证认可工作的相关要求

各机构应填写《北京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情况调查表》,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认证认可相关证书、附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交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备案。

市局将结合各机构上报材料情况对各机构仪器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核,司法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仪器设备的鉴定项目,将予以限定或注销。与此同时,市局将根据各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事项。

附件1:《北京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情况调查表》下载点击此处

附件2:《北京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情况调查表》下载点击此处

联系人:许文琼、祖玉凡    电话:58575554、58575593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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