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16 15:02:00  点击: 0次

京司鉴协发[201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北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司法鉴定机构结合《办法》规定及专家库专家条件进行报名,请于8月22日前将《北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报名推荐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协会秘书处,入选专家的管理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联系人:朱慧勤 联系电话:58575595   

邮箱:bjsfjd@vip.163.com   

附件:北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报名推荐表附件推荐表.xls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2018年8月15日   

 

北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工作服务保障诉讼活动的职能作用,按照市司法局的部署要求,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决定建立我市司法鉴定专家库,具体方案如下:  

一、专家库专家基本条件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其他省市在相关鉴定领域较有影响力的司法鉴定人或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从事鉴定工作或鉴定管理工作的人员,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先;  

(二)从事或参与司法鉴定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司法鉴定人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的鉴定能力;  

(四)具备副高级职称的,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或其他党纪政纪处分;  

(六)无其他不良记录。  

二、入选程序

(一)司法鉴定机构依据本方案规定的条件自愿申报,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向协会推荐人选;  

(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对报名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理事会审议确定专家库名单;  

(四)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向北京市司法局报告专家库名单,并向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通报。  

三、工作职责

根据监察委、公、检、法、其他行政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委托,参与疑难复杂鉴定案件进行论证,并为办案机关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专家库与办案机关的协调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四、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开展补充申报和调整审核工作。  

(二)专家库成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专家库中予以排除:  

1.出具虚假咨询意见的;  

2.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3.工作不负责任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连续两次拒绝承担相关工作的;  

5.出现其他失误、后果严重的情形。  

(三)补充申报和调整审核工作由各专业委员会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并向协会理事会提出意见,理事会于每年年底前审议确定。出现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各专业委员会应及时提交理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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