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做好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就法律援助案件提出的司法鉴定咨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给予免费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受援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是北京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且属于司法鉴定缴费当事人;
(二)需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且审判机关为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已启动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四)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五)鉴定机构应当是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 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受援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的,除依法依规提交司法鉴定相关材料外,司法鉴定机构还应留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登记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具有合法代理权限的证明;
(三)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就该案作出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就该案出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
(五)司法鉴定机构向缴费当事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收费告知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鉴定事项减收不低于50%的费用,并留存第四条规定各项材料。
第六条 同一案件的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受援人一般只能提出一次司法鉴定费用的减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对受援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一)因受援人原因致使鉴定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要求终止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的;
(四)存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所列终止鉴定情形的。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依本《办法》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的,可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三个月内,向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申领行业补贴。
申领行业补贴,应当在《北京市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登记表》上注明办理情况并盖章,同时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审核。
第九条 行业补贴标准如下:
(一)单件法律援助案件减免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不予补贴;
(二)单件法律援助案件减免司法鉴定费用1000-1999元的,补贴500元;
(三)单件法律援助案件减免司法鉴定费用2000-2999元的,补贴800元;
(四)单件法律援助案件减免司法鉴定费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补贴1000元。
司法鉴定机构取得补贴,应开具同等金额合法有效发票。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放弃申领补贴,放弃申领补贴或不予补贴的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可将相关材料提交协会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三个月内未向协会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申领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司法鉴定缴费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减免司法鉴定费用情况,将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诚信记录,同时,将在工作表彰或奖励中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所用资金来自于社会捐助,鼓励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律援助资金的捐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解释。《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在司法鉴定行业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办法》(京司鉴协发〔2023〕8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