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培训和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有法医临床鉴定人必须参加《分级》的专项培训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要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经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执业资格。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分级》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为落实司法部上述工作要求,我们已于2016年8月和11月组织两次《分级》培训,但仍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未参加培训或未参加考核。经研究,拟于近期举办第三次培训和考试,此前未参加培训或考核的人员务必报名参加,凡没有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将按有关规定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
请各相关机构于2017年2月8日前,将未参加《分级》培训或考试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名单报送市鉴定业协会,并通知相关人员于2月13日-16日(上午9:30-12:00,下午13:30-18:00)到市司法局参加培训。
联系人:付一鸣
联系电话:58575594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市司法鉴定业协会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