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全面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7 11:37  点击: 0

各会员单位:

  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是当前全市工作的一件大事。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日,市局召开专门会议,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防控方案,加强宣传培训。

各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工作方案,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主动与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防控机构建立沟通渠道,固定联络人员,联系电话,并自觉接受专业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各机构要提高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在机构内部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普及,每月定期开展防控工作动员和健康教育活动,利用本机构公共橱窗、内部刊物等多种手段加强对防控工作的宣传培训。

二、强化内部管理、做好物资保障。

各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消毒、通风等日常防控措施,结合本单位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

督促本机构从疫情发生的国家和地区回京人员自行居家观察7日,从其他国家归来人员自行健康观察7日。同时要求工作人员自觉做好自身和由上述外出经理的家庭成员的健康观察。杜绝有流感样症状的工作人员带病工作。

各机构在日常接待、受理鉴定案件过程中,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本单位外来人员建立健康问询及联系登记制度。

三、加强日常监测,建立上报制度。

加强对机构人员的健康监测,对本单位员工健康状况进行及时监测登记;对因病缺勤人员要仔细询问病情,监测健康状况并进行登记和追访,发现本单位人员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向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及时将情况报送至协会秘书处,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本机构职工安全。

各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从即日起,每月5日前,将本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情况以及人员健康情况及时报送至协会秘书处。

请各机构于7月10日前,将制定的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工作方案报送至协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58575817、58575822

传真:58575816 电子邮箱:bjsfjd@vip.163.com

附件: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方式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方式

上一篇: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举办司法鉴定人出庭技巧培训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举办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培训班(第一期)的通知

友情链接
  •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
  • 版权所有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CopyRight All Right 2024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6号1号楼7层A716室 京ICP备0902151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8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