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7 16:56  点击: 0

各司法鉴定机构:为加强我市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在各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年度培训计划基础上,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了《2011年北京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方案》。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1年北京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机构遵照执行。联系电话:58575595  传真:58575596 

2011年北京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方案为确保我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以及各鉴定专业特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的 提高我市司法鉴定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我市司法鉴定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切实提高我市司法鉴定队伍整体水平。二、主办机构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在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下,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三、培训对象1、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执业会员);2、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管理、技术辅助等工作的个人会员(非执业会员)。四、培训方式(一)参加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局)组织的培训活动,包括参加岗前培训,相关工作会议等; (二)参加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培训等活动,具体包括:1、参加协会举办的专业培训、专题研讨、学术交流及相关会议;2、组织或参与协会相关课题研究或相关规范标准研究制定。(三)参加所在鉴定机构自行组织的司法鉴定业务培训;    (四)参加相关业务部门(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各类学术活动;(五)在相关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五、培训内容2011年度北京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围绕司法鉴定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鉴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实务、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司法鉴定业务发展所需要的其他知识等进行培训,具体内容及安排见附件1。六、培训学时要求(一)执业会员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要求,执业司法鉴定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如有特殊情况,由所在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协会认可,可免修部分学时。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得低于20学时,其余学时可通过上述其他培训方式完成。 电力类、知识产权类、司法会计类、建设工程质量类及工程造价类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得低于8学时,其余学时可通过上述其他培训方式完成。(二)非执业会员根据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定人助理每年参加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不得少于20学时。七、工作要求 1、各司法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将其纳入自身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和支持相关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为鉴定人提升个人水平创造良好条件。2、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认真对照附件1的培训内容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时参加培训,满足学时要求。3、司法鉴定人应认真填写附件2《北京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鉴定机构,由机构统一收齐并整理后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送至协会秘书处。 

说明:《北京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应由司法鉴定人本人填写,要将全年接受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除此表外,鉴定人还须提交以下几项材料:       1、本人《会员证》培训登记页面的复印件;2、参加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各类学术活动要将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作为附件提交;3、参加所在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培训须提供学习记录等证明材料;4、在相关刊物上发表的专业文章复印件。附件1:2011年北京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及安排下载点击此处

  附件2:《北京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下载点击此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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