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文书质量,结合北京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司法鉴定文书签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具体承办该鉴定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亲笔签名。
二、司法鉴定人助理不得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应当在其所参与的相关辅助工作记录中签名,作为其今后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从业证明。
三、司法鉴定人未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协会将依据《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做出处理,并记入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诚信记录。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