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3-06-18 10:00  点击: 0

                                                                                                  京司鉴协发[2013]1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在各鉴定专业委员会制定的培训计划基础上,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 

针对不同业务领域、不同需求的鉴定人,分级别、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司法鉴定培训活动,提高我市司法鉴定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我市司法鉴定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切实提高我市司法鉴定队伍整体水平。

二、主办机构

在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以及各鉴定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培训对象

(一)司法鉴定人;

(二)司法鉴定人助理;

(三)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司法鉴定通讯员等。

四、培训方式

在做好常规面授培训的同时,充分考虑司法鉴定业务类别种类多、司法鉴定人兼职人员多、集中参加培训存在困难等特点,积极开发网络培训平台,通过案例培训、下发培训学习手册等多种培训考核形式,不断丰富和完善培训活动的形式。

(一)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以及参加相关工作会议等; 

(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培训等活动,具体包括:

1、常规面授:参加协会举办的专业培训、专题研讨、学术交流及相关会议;

2、网络培训:参加协会网络培训,完成网络答题考核合格;

3、组织或参与协会相关课题研究或相关规范标准研究制定等;

4、参加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考核;

5、专家值班、案例研讨评议等。

(三)鉴定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具体包括:

1、所在鉴定机构自行组织的司法鉴定业务培训;

2、机构集中组织学习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和学习通讯材料;

3、所在机构派出参加的相关研讨交流活动。

五、培训内容

北京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围绕司法鉴定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鉴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实务、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司法鉴定业务发展所需要的其他知识等进行培训。

常规面授内容及安排见附件;网络培训、学习通讯考核内容及安排将另行安排。

    六、学时要求

(一)司法鉴定人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规定》相关要求,执业司法鉴定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如有特殊情况培训学时未达到规定要求,由所在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协会认可,可免修部分学时。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不得低于20学时,其余学时可通过上述其他培训方式完成。 

电力类、知识产权类、司法会计类、建设工程质量类、工程造价类及机动车辆类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不得低于8学时,其余学时可通过上述其他培训方式完成。

(二)司法鉴定人助理

根据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定人助理每年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不得少于20学时。

七、培训学时登记

(一)会员证登记

常规面授培训学时登记在培训会现场进行或在培训后集中登记;网络培训及学习通讯考核学时登记在年底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台帐登记

协会建立司法鉴定学时登记台帐,对全市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培训学时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八、工作要求 

(一)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人助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自身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和支持相关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为鉴定人提升个人水平创造条件。

(二)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认真对照培训内容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时参加培训。

(三)未达到年度学时要求的,协会将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通过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网站或刊物公示。

附件: 2013年北京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及安排(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下载点击此处

上一篇: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举办司法鉴定业务培训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转发《201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征稿通知》的通知

友情链接
  •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
  • 版权所有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CopyRight All Right 2024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6号1号楼7层A716室 京ICP备0902151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8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