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 录音鉴定 听看测析辨真伪
发布日期:2022-11-03 19:34  点击: 0

随着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用录音记录事件过程简单易行,成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证据来源。在民事案件中,录音证据日益成为当事人合法维权的重要凭证;在刑事案件中,录音证据则愈发成为侦查破案的重要线索和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今天,随观澜君通过两个案例了解录音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

手机所有人一定是录音通话人吗?

2021年,被害人A(女)经朋友介绍与B(男)认识。一天晚上,A、B与几个朋友相约聚餐,吃饭期间大家都喝了很多酒。聚餐结束后,A等几人到B家继续饮酒,在此过程中,除A外,其他人陆续离开B家。据A称,她于第二天早上酒醒后逃离B家。

事发后第四天,A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B强奸,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自己录制的与“B”的两段手机通话录音(未能提供相关DNA证据材料)。

A称两段通话录音是她在逃离B家后(案发后第二天),在好友的见证下,使用自己的手机拨通B的手机号码,录下了自己跟“B”协商赔偿的谈话过程。由于在两段录音文件中被录音人均谈及涉嫌强奸及可以协商赔偿等事宜,因此,该两段录音成为重要的犯罪证据。然而,在后续讯问过程中,B先是承认与A发生过关系,但不承认存在强奸行为,后又以醉酒记不清为由,否认与A发生过关系。

为证明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委托鉴定机构对两段录音中被录音人的检材语音与B的样本语音进行同一性鉴定。

依照声纹鉴定的行业标准要求,鉴定人对检材和样本的语音特征进行仔细听辨、视图比较、测量分析和综合评断,认定两段检材录音中的被录音人均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B。一方面,被害人的好友能够证实A打电话过程的真实性,同时犯罪嫌疑人B还曾承认过部分犯罪事实,而另一方面,鉴定意见却给出了否定结论。办案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鉴定人建议侦查人员向被害人收集更多的涉案录音,同时采集案发当晚曾到过B家的其他男性说话人的语音。经进一步工作,侦查人员又收集到另外一段涉案录音(时间属性显示是案发后第三天),同时还录制了B的朋友C(男)的语音样本。

补充鉴定后发现,第一次送检的两段录音均是C所说,第二次送检的第三段录音中的被录音人才是B。后续调查发现:案发当晚,A和C等四人到B家后继续饮酒约一小时。当C离开B家时,误将B的手机带走;第二天,A给“B”打电话时,实际接电话的是C;当C用B的手机接听了A的两个电话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把手机给B送还回去;第三天,当A再给B打电话时,接电话的才是B。

在案件侦查及司法鉴定过程中,不能想当然地认定手机所有人一定就是案件录音中的通话人。


案例二

手机被格式化了,云端存储的录音还能做证据吗?

2016年,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张三提交了一段现场录音证据,据此要求被告李四返还一套房产的所有权。由于该案检材录音的形成方式及现有状态特殊,同时被告认为检材录音经过后期剪辑处理,要求排除此录音证据,因此,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检材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

原告声称检材录音的形成过程是:2015年某月某日,在办公室与被告的谈话过程中,原告打开手机中事先安装好的某存证APP,使用该APP的录音存证功能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录音完成后,将检材录音上传至该APP的云端备存;之后检材手机出现故障,原告曾将手机拿至维修店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检材手机被格式化处理(恢复出厂设置),导致包括检材录音在内的很多原始资料均被清空;现有检材录音是原告重新安装APP后从云端下载到检材手机中的复制件版本。

针对该案特殊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鉴定人开展了一系列的模拟实验,通过实验对检材录音的时间属性、存储路径、哈希值等特点进行系统验证,对检材录音、实验样本录音进行全面的文件属性及元数据检验、听觉检验和声谱分析(科学地解释了被告非常关注的检材录音显示的修改时间与声称的录制时间不符的异常情况),最后经综合评断认为未发现检材录音经过剪辑处理。在本案中,尽管检材手机被格式化处理,手机中的录音原件被清除,但据此鉴定意见,法院依然认定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知多一点

录音鉴定,又称声纹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录音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录音鉴定主要包括:

★录音处理:对录音进行降噪、增强等清晰化处理。

★录音真实性鉴定:判断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录音同一性鉴定:判断未知检材语音与已知嫌疑人/当事人的样本语音是否是同一人所说。

★录音内容分析:分析辨识并整理检材录音所记录的相关内容;依据说话人的口头言语特征,分析说话人的地域、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身体特征、言语疾病等属性。

★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录音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


下面一起来认识一位入选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的录音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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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洪林

曹洪林,男,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硕士生导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声像资料及电子数据鉴定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语言与证据研究中心研究员。

2007年入行至今,曹洪林一直从事声像资料检验方向的科研、教学和鉴定工作,主办及参与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案件1000余例,发表论文30余篇,先后主持及参与教育部、公安部、国家自然基金等科研项目10项,参与编写声纹鉴定国家标准1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4项、司法行政行业标准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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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洪林现任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录音鉴定专业组成员、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声纹检验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语音技术工作组委员、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照相分会委员、中国语言学会语音学分会委员、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司法语音学及声学协会会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库成员、《刑事技术》杂志编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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