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发布日期:2016-10-14 20:45  点击: 0

 

第一编总则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编分则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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